| 倒行逆施 玩火自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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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攻击鑫诺卫星是对公众权益和法律的严重践踏 李安平 今天,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深刻改变着世界的面貌深远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再遥远,“随时随地传递信息” 的梦想已变为现实。 信息技术是科技进步和现代文明的结果和象征。信息传递的通畅与安全是维系现代人类社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然而“法轮功”邪教组织确倒行逆施,丧心病狂地阻碍时代发展,公然挑战国际秩序和公共准则,恣意破坏有线电视传输设备、插播非法电视画面。利用互联网散布歪理邪说,拨打国际IP电话骚扰捣乱......。甚至公然发展到去年6月23日、9月8日、10月24日、11月8日到今年8月12日多次破坏卫星通信传输,以非法手段攻击鑫诺卫星,这一罪恶行为是对公众权益和法律的严重践踏,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基本准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攻击鑫诺卫星,使远程教育受到严重干扰,学校的教学与学员的学习无法正常进行,这严重侵犯和剥夺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保障信息传输的安全与畅通,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对攻击卫星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美国联邦政府数十年前就制定法律,禁止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无线电信号传输,对于敌意破坏、干扰有线电视节目传输的行为予以处罚。澳大利亚的法律明文规定,公共广播电视信号不受干扰,受到严格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也对广播电视设施予以保护。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也有一系列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砖、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攻击鑫诺卫星行为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严惩。 “法轮功”发射非法信号攻击卫星,干扰和破坏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也粗暴地践踏了有关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众所周知,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资源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有限的、宝贵的资源,信息传递的通畅与安全是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为了保障人类共同的利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详细的国际准则和共同规则,要求各国政府和组织共同遵守和执行。“法轮功”恶意发射大功率无线电有害干扰信号,扰乱了空中正常的电波秩序,侵犯了公众对宝贵的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权益,是严重违反民用通信基本准则的犯罪行为。是对人类文明的公然践踏,是对国际秩序和公用准则的公然挑战。这既触犯了我国有关保护广电设施的法律,也违背了国际通信的商业准则。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已经到了不可理喻、丧心病狂的地步。如果任“法轮功”邪教组织为所欲为,不仅是世界通信卫星领域的一场灾难,更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一场灾难。 这些破坏活动更加暴露了“法轮功”邪教的反动本质,今年以来,李洪志不断抛出所谓的“经文”,煽动境内外“法轮功”分子要利用卫星、电视、互联网信函、电话等形式来宣传他的歪理邪说,进行捣乱破坏活动。李洪志在秘密“法会”上,指令“法轮功”分子“走出来”捣乱。“明慧网”更是充当了煽动“法轮功”痴迷者铤而走险,蛊惑他们与法律和人民为敌的“急先锋”的工具。“明慧网”上接连不断地登载教唆插播有线电视实施方法、制作使用简易FM发射机等技术的文章,甚至还专门刊载文章,详细介绍鑫诺卫星的各项技术参数,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法轮功”邪教组织攻击鑫诺卫星的捣乱和破坏活动的犯罪活动,使人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其邪教本质。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这是一切逆历史发展反动分子的必然下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倒行逆施最终将逃脱不了失败的下场,玩火者必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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