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因私护照延期 | ||
|
|
||
(2006年8月10日) 根据国内通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一、自2007年1月1日护照法实施起,因私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依法予以换发或补发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二、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颁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颁发十年期护照。 三、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