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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中国护照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办法:
1、 根据领区划分,以下中国留学人员在我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在旧金山领区的美国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中国留学人员;
2)、在旧金山领区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已毕业中国留美学人。
3)、凡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须是已经在我组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的中国留学人员。若还未在教育组报到登记,请先补办报到登记手续。
2、具体办法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通过邮寄办理。有关材料应寄给负责本区域或学校的主管教育领事,地址为:
Education Section(或主管领事姓名)
1450 Laguna St。
San Francisco,CA 94115
在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须提供以下的材料:
1)、 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可在此处下载)
2)、学业证明
a、学生应出具学位证书复印件、IAP-66表或I-20表;
b、访问学者出具IAP-66表;
3)、已毕业工作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在旧金山领区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或居住证明(如工作签证
或绿卡等复印件)
4)、回国飞机票复印件;
5)、中国护照复印件(有内容页)
6)、写好回邮地址并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一个。
*** 已回国工作而尚未办理留学回国证明的留学人员可在我组补办证明,但需在回国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与其他人员相同,并请提供寄国内的快件邮资或贴足邮资的快件信封一个。
*** 我组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在一周之内寄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人务必在所提供的回邮信封上填写详细准确的地址,以免丢失,我组不重复出具该证明。
二、已加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已入外籍留学人员证明》的办法:
提供所持外籍护照复印件,与国内单位交流、合作证明材料,并参照上述条款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填写所需有关信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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