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留学人员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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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1/01 | ||
一、持中国护照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办法: 1、 根据领区划分,以下中国留学人员在我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在旧金山领区的美国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中国留学人员(请按留学院校所在州向相应领馆教育组申请办理); 2)凡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须是已经在我组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的中国留学人员。若还未在教育组报到登记,请先补办报到登记手续。 2、具体办法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通过邮寄办理。有关材料应寄给负责本区域或学校的主管教育领事,地址为: Education Section(或主管领事姓名) 1450 Laguna St。 San Francisco,CA 94115 在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须提供以下的材料: 1)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可在此处下载) 2)学业证明 a、学生应出具学位证书复印件、IAP-66表或I-20表; b、访问学者应出具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导师证明信)、DS-2019表(或IAP-66表)(未保留I-94表复印件的已回国留学人员请提供护照上有出入境章页复印件); 3)回国飞机票复印件; 4)中国护照复印件(有内容页) 5)写好回邮地址并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一个(贴好邮票,小信封:美国境内44美分以上,寄回国内,98美分以上;其他类型信封邮资请咨询美国邮局。不接受Fedex等其他邮递渠道)。 *** 已回国工作而尚未办理留学回国证明的留学人员可在我组补办证明,但需在回国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与其他人员相同,并请提供寄国内的快件邮资或贴足邮资的快件信封一个。 *** 我组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在一周之内寄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人务必在所提供的回邮信封上填写详细准确的地址,以免丢失,我组不重复出具该证明。 二、已加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已入外籍留学人员证明》的办法: 提供所持外籍护照复印件,与国内单位交流、合作证明材料,并参照上述条款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填写所需有关信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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